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65號上訴人即被告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孝謙 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49,1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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