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67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5年度審易字第16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沐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3162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鈴媖書記官洪光耀通譯盧致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蔡沐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蔡沐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14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以89年度毒聲字第4802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於民國89年
7月7日停止處分出監,嗣於90年2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2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6月20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付保護管束,於92年1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同案並經起訴,嗣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59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2年11月15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11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下稱甲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交訴字第10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乙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79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下稱丙案),上開甲案、乙案、丙案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860號裁定減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97年11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審訴字第128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以98年度審訴字第174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以98年度審訴字第196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4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2373好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因傷害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81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聲字第8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103年6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戒除毒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05年2月24日下午4時59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管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涉竊盜案件,於105年2月24日下午3時5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為警攔查,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ll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洪光耀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洪光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