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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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5號原告 凌睿宇 被告 蔡弘裕 上列被告蔡弘裕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405號),經原告凌睿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項目甚多,且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顏妃琇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