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示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3所列日期犯施用第1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1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減刑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洪年慶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施用第1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4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6年2月22日│96年2月22日│96年2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偵字第2025號│年度毒偵字第1223號│年度毒偵字第1223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彰簡字第361號│96年度訴字第894號│96年度訴字第894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30日│96年7月13日│96年7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彰簡字第361號│96年度訴字第894號│96年度訴字第894號││判決││││││├───┼────────────┼────────────┼────────────┤││判決確│96年6月11日│96年8月8日│96年8月8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15日││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