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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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15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銘選任辯護人楊一帆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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