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哲譯選任辯護人余韋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3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何松穎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登寶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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