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榆承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287號、第14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魏榆承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