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號聲請人 邱慈音
邱垂武 邱清海 邱創樟 邱創柱 邱坤淵 共同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3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聲請為被告祭祀公業 邱烋 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邱森禧 於本件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為被告祭祀公業邱烋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祭祀公業邱烋原管理人 邱煥火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167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確定其對祭祀公業邱烋之管理權不存在,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雖祭祀公業邱烋主張其派下員已連署過半派下員之同意書,選任 邱延俊邱杏壇邱創諒 、邱紹然及邱森禧為管理人,管理人間並互相推選邱森禧為主任管理人,惟祭祀公業邱烋所提出管理人選任同意書上記載:「本人同意選任下列附件管理人選任名單所列5名管理人均為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邱烋第一屆管理人,其任期自主管機關『完成選任備查』之日起算3年……」等語。則依選任同意書所載,祭祀公業邱烋派下員所選任之前揭管理人,其任期須自主管機關完成選任備查之日起算,而祭祀公業邱烋申請法人管理人備查之程序,迄今未獲主管機關為合法備查之認定。則祭祀公業邱烋派下員所選任之前揭管理人之任期尚未開始,即無從行使管理人之權利,是祭祀公業邱烋即屬無法定代理人。而聲請人為祭祀公業邱烋之派下員,自屬利害關係人,為免祭祀公業邱烋在本案訴訟因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訴訟,將使當事人受損害,則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為祭祀公業邱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情,業據提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366號民事裁判等件為證,可認為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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