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91號聲請人 鄭宇岑 法定代理人 鄭志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韻如┌──────────────────────────────────────────────────┐│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9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張│1000股││├─┼───────────────┼──────────────┼────┼───┼────┼───┤│2│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張│100股││├─┼───────────────┼──────────────┼────┼───┼────┼───┤│3│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張│220股││├─┼───────────────┼──────────────┼────┼───┼────┼───┤│4│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張│211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