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0號原告 陳杰 被告 江文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1年度審交訴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