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1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景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張景明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景明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部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其餘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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