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69號聲請人 黃泰元 (即 柯美蓉 之繼承人)聲請人 黃文佐 (即柯美蓉之繼承人)上聲請人黃泰元(即柯美蓉之繼承人)、黃文佐(即柯美蓉之繼承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台端檢附為影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台端檢附為影本)。
四、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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