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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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被告 王禮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否業已變更?應於五日內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自送繕本予對造),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