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0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抗字第2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06號抗告人 呂淑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人因遺產稅事件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相對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於民國110年4月28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048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並於同年5月20日對原審109年度訴字第1048號事件之承審法官聲請迴避,經原審110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抗告人聲請原審109年度訴字第1048號事件之承審法官程怡怡、鍾啟煒、李君豪迴避時,該案件已審結在案,則其聲請迴避之3位法官就該案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抗告人仍對之聲請迴避,自非有據,原裁定予以駁回,核無違誤。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未具理由提起抗告,則其對於原裁定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未予敘明,難認其抗告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陳秀媖法官林妙黛法官侯志融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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