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請人佳和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信

代理人 曾仕鋅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4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和廣告有限公司蔡建信

陽信銀行溪洲分行

113年9月20日

24,000元

AH0255639

002

佳和廣告有限公司蔡建信

陽信銀行溪洲分行

113年12月20日

24,000元

AH025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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