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88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喬延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1,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應再補繳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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