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2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芸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違約金之聲明為何?(違約金是否已包含本金之內,抑或為本金之外另行計算,如何計算?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