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醫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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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醫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醫上字第14號上訴人 林元麗 被上訴人 李君碩 追加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聖原 前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2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人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主張:伊因兩肩部粘連性囊炎(俗稱冰凍肩
、50肩),自民國(下同)99年3月31日起,在追加被告之仁愛院區,由物理治療師即被上訴人為伊施行物理治療,詎99年5月24日被上訴人站在伊背後施行物理治療,伊突覺背部劇痛,轉頭見被上訴人手持不明物體,即質問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竟表示「我當然有兇器」,致伊心生恐懼及感覺被性騷擾,99年5月27日再度發生同上情事,被上訴人竟表示「我當然有武器」,致伊再度心生恐懼及感覺被性騷擾,嗣於99年6月3日被上訴人始告知所謂兇器、武器,實為牛角(下稱系爭牛角);被上訴人未依醫囑,對伊之兩肩進行物理治療,僅治療左肩,迄99年11月12日始熱敷伊之右肩,且被上訴人施行的被動式關節運動與醫囑不同(醫囑應施行「中度治療-複雜」項目,合計50分鐘,但被上訴人僅施作30分鐘;未經醫師處方,即施作銀錐點、超音波治療),導致病情加重;被上訴人於治療時觸及伊之胸部,伊出手阻擋,被上訴人竟誣指伊打被上訴人,爰依侵權行為、不完全給付等法律關係(上訴人在第二審補充依不完全給付法律關係請求,屬於法律上之補充,不涉及訴之追加),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等語。聲明求為: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包含醫療費用35,400元、慰撫金64,600元),及自事發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刊登如原判決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㈢被上訴人應用手寫如附件所示書面道歉給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原審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用手寫1,500字書面道歉給上訴人,於第二審補正如上,不涉訴之變更);㈣被上訴人應給付10萬元給上訴人用於整理上訴人家族之佛堂(被上訴人在原審聲請請求上訴人應捐10萬元給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於第二審更正如上,不涉訴之變更);㈤被上訴人應在追加被告之網站首頁刊登如附件道歉啟事及附件道歉影片10年;㈥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上訴人提起上訴,又對於
追加被告起訴,主張本於同一原因事實,請求追加被告就被上訴人上開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均同意上訴人為訴之追加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本文,准予追加),聲明求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下開各項對於被上訴人之訴部分廢棄(下開第2項之利息請求,較原起訴聲明之利息請求減少,故上訴人聲明「原判決廢棄」,應更正如上);㈡被上訴人、追加被告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101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上刊登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㈣被上訴人應用手寫如附件所示書面道歉給上訴人;㈤被上訴人、追加被告應連帶給付10萬元給上訴人用於整理上訴人家族之佛堂;㈥被上訴人、追加被告應共同在追加被告之網站首頁刊登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及如附件所示道歉影片10年;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90、105頁)。
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抗辯:被上訴人為上訴人進行物理治療,
符合常規,使上訴人之左肩疾病改善;被上訴人為放鬆上訴人心情,而將治療用之「牛角」戲稱「兇器」、「武器」,上訴人並未因此受驚嚇等語。答辯聲明求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因兩肩部粘連性囊炎(俗稱冰凍肩,五十肩),於99年
3月31日至追加被告之仁愛院區復健科求診,嗣自99年4月7日起至99年9月13日止期間,由追加被告聘僱之物理治療師即被上訴人施以物理治療等情,乃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99年5月24日、99年6月3日持不明物
體,從伊之背後施行物理治療,伊感覺劇痛,質問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竟先後表示「我當然有兇器」、「我當然有武器」,致伊心生恐懼及感覺被性騷擾,伊得依侵權行為、不完全給付等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賠償損害云云。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則抗辯:被上訴人並無恐嚇上訴人之意思,亦未使上訴人受到驚嚇等語。查:
⒈按所謂恐嚇,指以將來惡害之通知恫嚇他人,致受恐嚇人因此
而懷有恐懼之心者而言(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542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⑴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⑵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99年5月24日站在伊背後,手持某物
體為伊施行物理治療,伊感覺疼痛,被上訴人竟表示「我當然有兇器」,被上訴人於99年5月27日又站在伊背後,手持某物體為伊施行物理治療,伊感覺疼痛,被上訴人竟表示「我當然有武器」等語,業據提出錄音光碟及譯文為證(原審醫字卷第52至54頁),並為被上訴人、追加被告所不爭執,堪予採信。
⒊兩造間僅存在單純物理治療師與病患關係,毫無私人感情糾葛
、財物糾紛,或存有嫌隙。且被上訴人係在追加被告之仁愛院區復健科治療室為上訴人進行物理治療,此為公共開放空間,除兩造外,尚有其他物理治療師與病患在場進行物理治療。揆之兩造所處情境,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上開表示有恐嚇或性騷擾之故意云云,難謂無疑。
⒋被上訴人主張:伊當時所指「兇器」、「武器」,乃對於肩部
粘連性囊炎患者之背部進行物理治療時,用以壓迫病患之上斜方肌與棘下肌,以期去除肌肉痙攣,鬆開組織之牛角等語,業據提出系爭牛角為證。系爭牛角乃市面上常見之推拿器具,長約17公分,表面及兩端圓滑,依通常智識能力之人觀察,系爭牛角客觀上不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當不致認為系爭牛角係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或武器。又揆諸上開錄音譯文,被上訴人於99年5月24日對於上訴人說「我壓完之後,會有黑青跑出來」、「不一定要頂在很緊的位置,痛的位置,慢慢越來越好」、「忍耐一下,手不要縮手」、「儘量不要用力」,但上訴人仍持續緊張、叫痛,嗣被上訴人說「我當然有兇器」,上訴人回應「我還以為是你的手肘」,被上訴人說「我的手這樣做,沒兩下就廢了」,上訴人表示「我在家裡用按摩棒,怎麼按不到」,被上訴人則表示「力量當然不夠」;被上訴人於99年5月27日對於上訴人說「你要忍耐哦」,但上訴人持續叫痛,嗣被上訴人說「我當然有武器」,上訴人回應「一會兒兇器,一會兒武器」,被上訴人則說「不然我的手那有那麼厲害..這要力量很大」,上訴人再回應「用那麼兇殘的字眼啊。如果是工具,就說是工具」,被上訴人則表示「好好好,工具..沒有什麼意思」(原審醫字卷第52至54頁),可見被上訴人當時已表明其藉助系爭牛角施力壓迫上訴人之背部,目的在治療上訴人之病症,且上訴人表明不認同被上訴人稱呼系爭牛角為「兇器」、「武器」後,被上訴人即依上訴人之要求,改以「工具」稱之,是被上訴人顯無恐嚇或性騷擾上訴人之意思,上訴人亦未因之心生畏怖、或人格尊嚴被侵害、或感受敵意、冒犯之情境。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表示「我當然有兇器」、「我當然有武器」,為恐嚇或性騷擾云云,委無可取。
⒌綜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99年5月24日、99年6月3日持系
爭牛角為其施行物理治療時,先後表示「我當然有兇器」、「我當然有武器」,係對其實施恐嚇或性騷擾行為云云,為不可採。從而上訴人主張本於侵權行為、不完全給付等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賠償損害,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㈢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依醫囑,對伊之兩肩進行物理治療,
僅治療左肩,且被上訴人施行的被動式關節運動與醫囑不同(醫囑應施行「中度治療-複雜」項目,合計50分鐘,但被上訴人僅施作30分鐘;未經醫師處方,即施作銀錐點、超音波治療),導致伊病情加重,伊得依侵權行為、不完全給付等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賠償損害云云。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則抗辯:被上訴人為上訴人施行物理治療,符合醫囑及常規,使上訴人之左肩疾病改善等語。查:
⒈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兩肩都罹患粘連性囊炎,但左肩較嚴重
(左手上舉30度,離身體僅有60度,往後彎曲只能至腰椎第5節部位;右手上舉70度,離身體有160度,得與身體保持垂直狀態,往後彎曲能達到腰椎第1節部位),故伊依同一療程治療單上主治醫師之醫囑,著重治療上訴人之左肩,對於上訴人之右肩則輔以熱敷,並囑咐上訴人多做運動改善等語,核與兩造提出同一療程治療單,記載「BILFROZENSHOULDER,MORE
ONL'TSIDE」、「BILSHOULDERFOCUSINGONL'TSIDE」(原審醫字卷第31、145至152頁),及上訴人提出99年6月10日錄音光碟及譯文,並自承被上訴人有兩次對於其雙肩進行物理治療等語(原審醫字卷第60頁、第140頁反面)相符,堪予採信。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依醫囑,對伊之兩肩進行物理治療,僅治療左肩云云,為不可採。
⒉被上訴人抗辯:伊為上訴人施行物理治療後,上訴人之左肩關
節前曲範圍增加40度(自103度增加至143度)、外展範圍增加35度(自64度增加至99度)、內旋增加31度(自16度增加至47度)、外旋增加41度(自4度增加至45度)等語,有追加被告以101年11月21日北市醫仁字第00000000000號函提出之物理治療記錄卡可證(原審醫字卷第199至201頁),是上訴人之病症確有改善,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施行之物理治療致其病情加重云云,顯非可採。
⒊依兩造提出之同一療程治療單,及上訴人提出之診療項目表,
醫師對於上訴人處方施行「中度治療-複雜」中之「被動性關節運動」、「運動治療」、「鬆動術」項目(原審醫字卷第31、145至152頁;本院卷第42頁反面),但未詳述各項目之內容。則被上訴人抗辯:就此類處方,係由物理治療師本於所學及病情,決定施行之手法,通常會施以短波、熱敷治療,若病患肩部疼痛,則施以經皮神經電刺激,干擾波或銀針電極刺激等電療治療等語,應不違反醫療常規。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經醫師處方,即為其施作銀錐點、超音波治療云云,為不可採。
⒋上開診療項目表記載「中度治療-複雜」,指實施中度治療項目3項以上,且合計時間超過50分鐘(本院卷第42頁反面)。
經查,上訴人自承被上訴人有為其施作銀錐點、超音波治療等語,再揆之前開㈡之⒋、㈢之⒈,被上訴人並為上訴人施行熱敷,及持系爭牛角壓迫上訴人之上斜方肌與棘下肌,以去除肌肉痙攣,鬆開組織等治療行為,各該治療項目達3項以上,客觀上所需時間應已超過50分鐘。此外,被上訴人為上訴人施行之物理治療,確已產生改善上訴人病症之效果。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依醫囑施行「中度治療-複雜」之物理治療項目云云,委無可取。
⒌綜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依醫囑施行物理治療,致其病情
加重云云,為不可採。從而,上訴人主張本於侵權行為、不完全給付等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賠償損害,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㈣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治療時觸及伊之胸部,伊出手阻擋,
被上訴人誣指伊打被上訴人,伊得依侵權行為、不完全給付等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賠償損害云云,為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否認。查依上訴人提出之錄音光碟及譯文(原審醫字卷第65至71頁),被上訴人係以上訴人的手勢影響物理治療,而要求上訴人將手移開,並非指責上訴人打被上訴人。上訴人復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其上開主張真正,則上訴人執此主張本於侵權行為、不完全給付等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賠償損害,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㈤上訴人在原審曾主張:99年8月間,被上訴人用手撞伊的胸部
;99年4月23日、8月9日、8月16日被上訴人未知會伊,即將手伸進伊的衣服內;99年4、5月間,被上訴人故意調高短波溫度,致伊哀嚎;被上訴人從 之伊 身後拉開椅子,致伊的左手撞到椅背,差點跌倒;99年8、9月,被上訴人調整治療床高度,差點夾到伊的左腳云云,嗣後表明不主張(見原審醫字卷第140頁反面),本院無庸論斷。
綜上所述,上訴人起訴主張本於侵權行為、不完全給付等法律
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101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應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上刊登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被上訴人應用手寫如附件所示書面道歉給上訴人;被上訴人應給付10萬元給上訴人用於整理上訴人家族之佛堂,及被上訴人應在追加被告之網站首頁刊登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及如附件所示道歉影片10年,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主張本於侵權行為、不完全給付等法律關係,請求追加被告應與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101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追加被告應與被上訴人連帶給付10萬元給上訴人用於整理上訴人家族之佛堂,及追加被告應與被上訴人共同在追加被告之網站首頁刊登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及如附件所示道歉影片10年,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無礙,爰不一一論述。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陳靜芬法官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吟玲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件:
「道歉啟事:本人甲○○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任職物理治療師,在過去十餘年間,我曾:⒈跟病人說我當然有兇器,在此道歉。⒉跟病人說我當然有武器,在此道歉。⒊傷害到病人,在此道歉。⒋造成病人心理上不舒服的感覺,在此道歉。
道歉人:甲○○」附件(道歉影片):
內容:
一個安寧娃娃側躺在一張病床上,背對被上訴人。被告穿上醫袍,手持牛角,將其聲稱持「兇器」及持「武器」等的「服務」演一遍。
台詞:
用牛角從病人背後刮病人的背時候,病人痛得大叫痛死了時,我曾說「我當然有兇器」、「我當然有武器」,病人抗議的時候,我曾說「我忘了」,我在此道歉。在調解庭時,我曾誣衊是被病人誘導,才會說有兇器,我在此道歉。我曾從病人背後將椅子抽走,讓病人痛上加痛,傷上加傷,我在此道歉。做短波時,我曾沒注意到病人身上有金屬物,我在此道歉。我曾故意將溫度調高,燙得病人哀嚎,我在此道歉。我曾誣衊病人打我,我在此道歉。我曾看到病人戴手套,笑到自己差點從椅子上溜到地板上,躺在地板上捧腹大笑,差點順手把病人扯下床來,我在此道歉。我曾說病人打我,實際上病人根本沒打我,我在此道歉。我曾表示因為健保給付太少,病人頂多能做3項治療,就算醫師說病人需要做10項、20項治療,讓病人聽了很傷心,我在此道歉。」附件(書面道歉):
本人曾有些千不該萬不該的言行,傷害貴女士,在此致上十二萬分的歉意。
本人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任職物理治療師十餘年,在貴女士被安排來做治療時,本人身為醫療專業人士,應善盡職責照顧貴女士,讓貴女士早日康復,但本人未善盡職責,反而或為不滿健保制度、或為健保給付太少、或想唬貴女士自費做健保有給付的治療、或想滿足本人私慾等,讓貴女士的治療拖長或惡化。
本人不該有的言行謹簡單舉例如下:
壹、99年3月8日,本人曾趁貴女士做經皮神經電刺激時仗勢欺人「捉弄」貴女士。就算是因為本人不愛逛街,沒見過這種衣服,想研究那件衣服的話,也應該正經的等貴女士做完治療後,跟貴女士借那件衣服來研究、問貴女士或問家人同事等,而不是一見到就不正經的動手動腳。
貳、本人不該用彈手指的方式叫貴女士。
參、本人未遵醫囑,擅用銀錐點治療、超音波治療等,給貴女士帶來許多困擾。
肆、本人曾跟貴女士說:「我當然有ㄒㄩㄥㄑㄧˋ!」及「我當然有ㄨˇㄑㄧˋ!」,嚇到貴女士。本人是誘拐貴女士背對本人時說的。本人誘拐貴女士側躺,右手壓在身體底下,左手被本人從背後拉住,像本人綁架貴女士一樣的姿勢,加上空調吵雜聲助陣,本人在這種情況下趁機跟貴女士說的。本人是故意要讓貴女士的病情惡化的。貴女士抗議時,本人還表示:㈠「我忘了!」㈡本人對病人都將「ㄋㄧㄡˊㄐㄧㄠˇ」戲稱為「ㄒㄩㄥㄑㄧˋ」、「ㄨˇㄑㄧˋ」。…等。
伍、調解庭時,本人誣衊是貴女士說話誘導本人說「ㄒㄩㄥㄑㄧˋ」或「ㄨˇㄑㄧˋ」。
陸、在電療室做短波時,本人曾從貴女士背後將椅子抽走,讓貴女士痛到求生不得,求死不能。那是故意要讓貴女士病情惡化的。
柒、做短波時,本人曾二次沒注意到貴女士衣服上有金屬物。本人曾故意將短波機的溫度調高,燙得貴女士哀嚎,在貴女士提到不同的醫療院所,熱敷包的溫度及熱度持續的長短不同後。反正那臺短波機要換掉。
捌、本人曾傷到貴女士,卻一直隱瞞。
玖、本人曾誣衊貴女士打本人。實際上貴女士從未打本人。
拾、本人曾看到貴女士戴手套,就笑到自己差點從椅子溜到地板上躺在地板上捧腹大笑,差點順手把貴女士扯下病床來。本人應該看到貴女士戴手套時就知道以後要先把手錶拿下來再幫貴女士做治療。
拾壹、本人幫貴女士做治療時偷工減料。本人應該每次都幫貴女士做兩肩(BILshoulder)、三項治療(運動治療、鬆動術及被動式關節運動)而且做超過五十分鐘,但本人沒有。被詢問時,本人仗勢欺人,還請律師到法院瞞天過海,欺負貴女士,律師是本人的「ㄨˇㄑㄧˋ」。
拾貳、本人拒絕施做健保有給付的治療等,讓貴女士的治療拖長、拖慢,跟貴女士謊稱健保不給付,讓貴女士覺得生命、健康或安全受到威脅後誘拐貴女士自費做右肩、自費做運動治療、自費做鬆動術、自費做被動式關節運動等,讓貴女士花冤枉錢,貴女士不自費的話,就神不知鬼不覺的拖慢療程,以茲報復。
拾參 、本人曾造成貴女士不舒服的感覺。本人應當謹言慎行。
拾肆、貴女士的肩膀應是很快就會好的,但本人故意讓貴女士惡化。
拾伍、本人有時情緒不穩定,會對貴女士亂發脾氣。
拾陸 、99年2、3月,本人沒告訴貴女士有實習生,沒經過貴女士的同意就讓貴女士被實習生實習。
拾柒、本人在公立醫院上班「留一手」。先取得貴女士的信任之後,讓貴女士惡化,貴女士常抱怨腰痛、腳痛,常穿拖鞋,走路笨重的樣子,很好欺負,就想以健保不好為由誆騙貴女士到家中或其他處所自費做治療。
拾捌、貴女士抱怨身體疼痛時,本人身為醫療專業人士,卻斥責貴女士不該告訴本人。
拾玖 、本人跟同事一起仗勢欺人。本人應該自我檢討,不該怪罪別人。
道歉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