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6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1號(選任辯護人 陳由銓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