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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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82號原告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訴訟代理人 許淑清 律師訴訟代理人 穆瑞蕹 被告永勝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昕湄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淑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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