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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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原告 竇麗雲 被告 高昌明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黃右萱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金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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