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 王秀雲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被告 朱逢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以:抗辯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家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以104年度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渠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 爰一 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