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135號
原告 林世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子柔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本金新臺幣(下同)6400元,並請求民國111年8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又本件係於113年3月4日起訴,訴訟標的價額尚應加計附表所示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凃寰宇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