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734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黃世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佳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又抗告人如欲以在所在監所之保管金繳納,應自行向監所申請辦理,併此說明。基上,抗告人如逾期未繳上開裁判費,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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