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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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4號原告上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筌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被告捷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志培 被告 黃坤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所揭明之請求權基礎,乃以被告涉有傷害之故意之侵權行為,然依所載請求之事實理由則未見被告對原告為故意有何傷害行為之指述。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爰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及首開規定,依職裁定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秀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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