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4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14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9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8年1月7日送達被告住所,由其同居人即其兄 饒明欽 收受原審判決,雖被告於同月16日提出上訴書狀,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命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該通知已於98年2月12日送達被告住所,由其同居人即其女兒 饒予婷 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