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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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 陳葉麗玉 被告 魏金田 被告 黃柏榆 被告 吳餘進 被告 張振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