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8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志 代理人 陳秋燕 債務人 王宥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158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之1成計算違約金,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民國112年7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之2成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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