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8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佳名 債務人 許建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99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1成計算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成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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