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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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5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桂香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桂香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