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益興
王耀田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益興、王耀田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方宣恩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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