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64號聲請人 江家驊 即羅鴛鴦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江怡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黎隆勝附表:
證券字號股數092ND0072913-81000092ND0072914-01000092ND0072915-11000092ND0072916-31000092ND0072917-51000092ND0072918-71000092NX0009242-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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