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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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224號聲請人 侯承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侯承榮 之兄弟姐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於112年3月8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具狀對被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224號事件受理。惟查聲請人嗣後又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於112年3月31日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及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既已拋棄繼承權,其重複聲請本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