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9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沈弘祚 相對人即債務人欣良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周貴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權倫
顏杏玲 李玉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肆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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