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7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祺信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陳弘能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穎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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