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瑋琦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5日上午9時29分宣判。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被告林瑋琦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9時29分宣判,惟因該日因颱風停止上班, 爰延展 宣判期日至113年11月5日上午9時29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
法官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