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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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益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014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5日9時29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二、經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原訂於113年10月31日14時19分宣判,惟因該日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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