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9號聲請人蔡 坤成 即坤成輪胎行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廖美紅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慶峰機械有限公司周增沛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11年9月30日28,35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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