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07號原告築越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韶安 訴訟代理人 方道樞 律師被告 林函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0,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