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告 陳啟原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葉怡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容容陳博泰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3,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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