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

原告何○均

法定代理人林○潔

何○廷

被告 白淑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傷害原告等情。爰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4,7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㈡願提供擔保准予假執行(原告係針對過失傷害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卷第58頁)。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過失傷害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5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諭知被告無罪等情,有該判決書可參。依照首開規定,原告就該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心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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