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2號原告 陳嘉慶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被告 邱宏璋
邱翔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就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3,040元(計算式:面積543.26㎡×112年公告土地現值4,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4=2,173,0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