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 柯冠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1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威騰模座有限公司羅育騰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營業部112年1月10日67,50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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