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461號原告 許保明 被告 蔣劉蜜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許月馨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