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承達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林德鑫法官楊忠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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