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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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267號債權人 蔡慧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松霖 、 葉思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葉松霖、葉思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債權人於聲請狀原因事實欄中主張債務人葉松霖、葉思晴應負共同連帶給付責任;然聲請狀聲明並未主張「連帶給付」,應更正為正確之聲明。
三、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四、桃園地檢署110年偵字16225、18316、18704、22087號處分書(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五、主張遭詐騙金額新台幣860,00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計算明細表及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