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41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建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柒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建坊於93年11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10,789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441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627元林建坊自民國111年04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73962元林建坊自民國111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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