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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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56號原告 吳俊毅 被告 蔣媗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呂秉炎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附民 字第 456 號裁定(111.04.0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4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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