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原告 賴禾溱
翁詒琪 姚雅蘋 彭泉皓 張慈心 謝尚哲
劉宸岑 張鈞桓 柯信賓 林佩穎 劉宜珊 郭宗彥 吳宗翰 許品嫻 朱博義
曾勇勝 曾建穎 吳青璇 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淳瑋施政旭張敬培張克家王陽明林煥鈞劉立恩陳瑀紘徐維德謝任哲楊添財歐佳怡廖仁甫林煥軒林哲雋陳治宇阮采羚林孝忠彭文濱黃亞婷施成茂洪浩倫潭秀如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淳瑋、張克家、劉立恩、陳瑀紘、楊添財、歐佳怡、阮采羚、彭文濱、洪浩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原告聲請狀及支付命令所載,被告對於本件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其餘被告雖未聲明異議,亦應視同已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42,3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0,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共9,000元,尚應補繳131,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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