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原告 賴禾溱
翁詒琪 姚雅蘋 彭泉皓 張慈心 謝尚哲
劉宸岑 張鈞桓 柯信賓 林佩穎 劉宜珊 郭宗彥 吳宗翰 許品嫻 朱博義
曾勇勝 曾建穎 吳青璇 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淳瑋 、 施政旭 、 張敬培 、 張克家 、 王陽明 、 林煥鈞 、 劉立恩 、 陳瑀紘 、 徐維德 、 謝任哲 、 楊添財 、 歐佳怡 、 廖仁甫 、 林煥軒 、 林哲雋 、 陳治宇 、 阮采羚 、 林孝忠 、 彭文濱 、 黃亞婷 、 施成茂 、 洪浩倫 、 潭秀如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淳瑋、張克家、劉立恩、陳瑀紘、楊添財、歐佳怡、阮采羚、彭文濱、洪浩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原告聲請狀及支付命令所載,被告對於本件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其餘被告雖未聲明異議,亦應視同已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42,3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0,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共9,000元,尚應補繳131,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