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719號債權人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BALDOJENELYNBARBO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看護工契約所載之僱主地址與貴公司所述不一,請釋明債務人實際工作地為何?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